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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认定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经信委《关于培育支持市级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修订意见》(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6〕9号)

二、认定标准

1、“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1)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实用、发明专利技术每年达到3件,近三年累计达到1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到3(含)件以上)或获得软件著作权20件以上、且已在产品中应用。

(2)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研发设施、设备仪器和人才,研发成果已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并转化为生产。

(3)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且未被其他部门认定或命名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

(4)第三项命名条件必须具备,达到前两项条件中的一项即可具备申报资格。

2、“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

“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是指能明显改善现有产品的外观、性能、质量、寿命、节能、环保、安全等指标,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技术或工艺控制等方面具有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按申报条件进行陈述性申报。

1、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创新企业)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基本情况。

3、企业专有技术或工艺名称、技术特点或工艺特色介绍。

4、研发中心运行情况。

5、相关证书、文件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

6、其他能表明已达到命名条件的有关报表或证件资料等。

7、“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参照以上内容组织申报材料。

四、申报程序

申请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的中小企业,须向各县区经信局、高新区科经局提出申请,并由其按照命名条件进行初审(盖经信主管部门公章),上报市中小办。由市中小办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市经信委研究确定,并下发文件公布。

五、申报时间:

以济南市经信委网站公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认定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培育支持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意见》(鲁中小企办字[2011]3号)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推荐省级第十三批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第十一批“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的通知》(鲁中小企局函[2017]59号)

二、认定标准

1、“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1)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把关和降低消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具有专有、独特的技术。其专有技术表现为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位居全省前三位或全国前五位,批量卖价最高、质量最好、寿命最长或消耗最低的方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2)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2项(含)以上,拥有1项发明专利以上且主持或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应用。

(3)生产技术是省内同行业内独有、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转化为生产的技术;包括引进后消化吸收的技术。

(4)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固定的研发设施、设备仪器、研发投入和人才队伍。

(5)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微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且在我省登记注册。

(6)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第四、第五条申报条件和前3项申报条件中一项。

2、“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

“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是指能明显改善现有产品的外观、性能、质量、寿命、节能、环保、安全等指标,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技术或工艺控制等方面具有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的企业。

三、申报程序

由济南市经信委向山东省中小企业局推荐上报

推荐上报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必须是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

四、申报时间:

以山东省中小企业局、济南市经信委网站公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财政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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